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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学位办〔2011〕8号    

   

关于对湖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20号)精神,现就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中期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2、建设成效和建设经验。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学科的基本条件以及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按照学位办〔2011〕20号文件要求对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进行调整。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采取立项建设单位自查和专家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着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和加强后续建设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1、4月中旬,布置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2、6月中旬,立项建设单位完成自我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简况表(一式十份,并提交电子文件)。    

3、7月底前,专家组进行实地检查。    

4、8月,撰写、审议中期检查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工作程序    

1、听取学校领导关于立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学科带头人关于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3、查阅立项建设单位自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查看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就进一步调整立项建设规划交换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立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建设成效,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组织好中期检查工作。对于立项建设规划中不能满足学科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学科建设需要的内容,要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时加强和调整。    

联系人:刘会平      电  话:0731-84715491      

 邮  箱:xwb711@hnedu.cn    

   

附件:1、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20号)    

2、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    

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4、×××大学(学院)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中期检查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5、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简况表    

      6、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一级学科简况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学位办〔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精神,现决定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的组织    

  中期检查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分别负责对经本委员会规划立项的建设单位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单位范围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实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通知》(学位〔2010〕8号)所确定的立项建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中期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期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设成效、总结建设经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学科的基本条件以及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措施;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进行调整。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要求,原按二级学科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统一调整为按一级学科建设进行建设,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调整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文颁布,下称“新学科目录”)进行。对于新学科目录中新设或调整的一级学科,涉及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一并按新学科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量减少的,不再要求增加新的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进行立项建设。    

调整后的立项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的立项建设规划后,将立项建设规划的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今后对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验收按调整后的建设规划进行。    

三、中期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立项建设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相关学科和单位整体条件建设工作,使其达到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水平和条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立项建设工作要重视学科内涵建设,重在形成特色和提升水平。对立项建设工作的中期检查要简化形式、注重实效,避免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过度干扰和简单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评价。要重视发挥同行专家作用,本着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和加强后续建设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对于立项建设规划中不能满足学科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学科建设需要的内容,要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时加强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中期检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中检查工作方案,对中期检查工作的程序、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所制定程序办法应在中期检查前公开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中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要对每个立项建设单位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并将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加强措施作为中期检查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中期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应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中期检查工作,并将对各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报告,以及按本通知要求对有关立项建设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5〕15号文件)    

     

1、办学指导思想    

  领导班子团结,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研究生教育与其他各层次人才教育的关系。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取得突出成效。    

  2、教学与科研队伍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很强的教学与科研队伍,本单位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占有较高比例。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较强的教学与科研队伍,本单位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3、学科建设与教育质量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授予权8年以上。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办学效益较高,各硕士点近年来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评价较好。本单位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学科设置合理,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学科建设取得较大成效,部分学科具有一定优势。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应已是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授予权10年以上。培养质量较好,办学效益较高。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通过。学科设置合理,学科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4、科学研究基础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发表相当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较多的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目前承担有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重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近五年来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的、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物质条件    

  本单位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能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6、管理与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较好。


 

附件3: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0〕18号文件)      

     

  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一、学术队伍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 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二、科学研究      

  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三、教学与人才培养      

  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学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四、学术交流      

  有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工作条件      

  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六、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附件4:      

     

×××大学(学院)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立项建设工作中期检查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一、单位总体建设情况      

二、学科调整情况(无调整学科则不写)      

1、规划中的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      

2、调整后的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      

3、调整原因      

三、授权学科建设情况      

(一)×××学科建设情况(按具体授权学科编写)      

四、支撑学科建设情况      

(一)×××学科建设情况(按具体支撑学科编写)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对今后建设和验收工作的建议      

     

注:建设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要求编写:      

1、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2、建设成效和建设经验。      

3、根据附件2、3,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措施。